十堰人注意啦!8月1日起,违规停放电动车将受罚

时间:2021-08-02 13:22 来源:十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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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猛于虎。尽管在各部门持续宣传下,在住宅和楼道处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大大减少,但从数据统计来看,此类行为仍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市消防救援支队提醒,8月1日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最高可罚款1万元。

针对电动车停放及充电是如何规定的?《规定》明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以10000元罚款。

居民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充电怎么办?《规定》提出,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为保障安全,《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车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这7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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