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黄麂、狗獾等,两男子犯破坏环境资源罪被当庭宣判

时间:2021-06-04 17:11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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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刘嘉 通讯员 白小凤 张勋)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张湾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合议庭6月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和一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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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印制野生动物保护宣传页500份进行动物保护宣传;被告人兰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白马山村一组某茶场地里,采用挖坑、放置捕猎夹等方式设置陷阱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0月19日8时许,曾某某前往地里查看,发现其放置的捕猎夹猎捕到一只野生动物“黄麂”后,将“黄麂”带回家中肢解并放入冰箱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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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兰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在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朱庄村8组附近的山上,通过在地上放置捕兽夹、在树上放置钢丝套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经查证,其在此期间共猎获一只野兔、三只猪獾、一只野猪和两只狗獾。兰某某将猎获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褪毛后食用了一部分,剩余部分放入冰箱冷藏。

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被告人曾某某猎捕的黄麂和被告人兰某某猎捕的狗獾、猪獾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兰某某猎捕的野兔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兰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兽夹等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狩猎区域为白马山景区一部分,是张湾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张名片,其实施非法狩猎的不法行为,既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也影响了张湾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形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人曾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遂依照《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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