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QQ账号轻松赚零花钱?十堰检察官提醒:当心变成犯罪帮凶!

时间:2021-06-04 17:22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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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特约记者 柏玮 李美6月4日,竹山县检察院就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道广、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十堰市人民监督员徐茂群、县教育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伍发奎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竹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朝晖主持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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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陪其母亲曾某某在医院治病期间,通过网络搜索“手机兼职赚钱”相关信息,将自己联系到的QQ号码租给微信上的人,双方约定,唐某某将自己注册的微信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方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租用费用。8月中旬,唐某某在朋友宴会上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相识,聊天时唐某某向彭某某介绍如何出租微信号赚钱,彭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将自己的微信号修改微信头像、性别后通过唐某某按照一天65元的费用出租,支付给彭某某60元,唐某某从中赚钱5元的差价,期间,由于彭某某微信号多次被封,就邀约邻居学生邓某(另案处理)出租微信号,组建微信出租QQ群,邓某拉同校学生达13人进群。唐某某、彭某某将微信号提供给他人在微信群内发布刷单返利相关诈骗信息,致使学生周某某(另案处理)12人被骗,涉案约29余万元,唐某某获利约3000元,彭某某获利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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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彭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移送到竹山县检察院审查批捕。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正勇向与会人员详细阐述了案件经过、审查认定的事实,说明了拟作不批准逮捕的依据和理由:本着对于在校学生,要以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精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的意见要求,可以不批准逮捕二人。

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解国良阐述了提请批捕理由:第一,二人在主观上恶意较大,两人获利目的明显,拉拢其他人共同获利,明知行为对他人实施诈骗有帮助性还继续实施;第二,二人不仅个人实施,还发展为20余人的犯罪团伙,对社会不良影响和危害性较大;第三,犯罪的情节严重性,公安机关并非以涉案金额进行认定,侦查机关认为应当以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现已导致了12起诈骗犯罪的发生,多人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第四,通过出租微信发展下线,公安机关在最初侦查时,因证据不足,未深入调查,导致在校学生没有因此得到警醒,现已形成了歪风邪气,受到诈骗的受害者到学校找到学生,实施了威胁等行为,学生也报警有人威胁他们,让他们赔钱;第五,全县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损失金额很大,全县正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综上,虽然二人属在校学生,但是从二人的行为已经导致的后果来看,应当予以批捕,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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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辩护人滕秀兵发表了意见:作为在校学生,刚刚年满18岁,通过会见对其进行法律规定的说明,他们才认识到行为带来的后果,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学校出具了在校证明,证实在校表现良好,在校获得荣誉证书,没有其他不良行为和犯罪前科。因此,从支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出发,请求竹山县检察能够依法对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听证员们围绕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并发表了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彭某某系在校大一学生,二人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在校期间的表现较好,无其他不良记录,也无其他犯罪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批准逮捕处理意见。竹山县检察院结合听证员们的评议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唐某某、彭某某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鉴于二人是在校学生,也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不逮捕不会影响案件的后续调查,当天宣布对二人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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