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严厉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时间:2021-04-30 21:34 来源:茅箭这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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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超过5.6毫米口径的射钉弹,列入民用枪弹管理范围,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的,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或者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制作、销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八、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九、公民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给予奖励;公民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人员投案自首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给予奖励;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属于立功,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凡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交出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4月22日

十堰公安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十堰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辖区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及其线索。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督办、答复等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落实责任。

第九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对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上级公安机关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奖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批转的举报线索被查实的,由案件侦办部门填写《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本市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一)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30000元;(二)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奖励3000元至30000元;(三)破获走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视情奖励200元至20000元;(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20000元;(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元至10000元;(六)收缴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10000元;(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可不受以上奖励上限的限制,但单次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申请、报批、兑付工作由案件侦办单位负责办理。受理、核查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凭领导签批后的《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到本级公安(分)局警务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奖金,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到办案单位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直接领取或者要求通过转帐形式兑付的,由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负责奖励的,由案件侦办单位负责对口逐级上报申请、办理奖金兑付工作。举报人要求匿名兑付的,负责办理兑付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举报人提供兑付方式匿名兑付,并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十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奖励首先举报人,也可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解决,奖金发放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兑付涉爆涉枪举报奖金的暂行办法》(十公通字〔200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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