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48家部门和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明确,构建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清单》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依据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以清单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固化、逐条列出。
《清单》重点分为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市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等四大方面责任,累计责任事项达230多条,基本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十堰日报 记者 纪枫波 特约记者 叶相成)
编辑: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