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这两项服务收费!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发布通知

时间:2021-04-13 17:45 来源:十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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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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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公证服务政府定价范围,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公证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有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附件所列上限执行,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可以在此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产生。

二、对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提供的专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邮寄、翻译,办理遗嘱、保全证据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以及因委托的公证事项到执业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四、各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6日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进收取,其中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下述标准减半收取。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五)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五)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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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及《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定价,其鉴定服务收费按附件标准执行。

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待国家相关部门明确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司法鉴定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差旅费,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发生的,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

六、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取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自发文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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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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