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纠纷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因不满被长期侮辱、贬损艺人杨紫将一微博用户诉至法院该用户实际注册者、使用者雷某妍被判赔偿杨紫共计2万元
杨紫
杨紫诉称:
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雷某妍在其注册使用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与杨紫相关的内容共70余条,其中大部分属于与杨紫直接有关的侮辱性言论等。
雷某妍发布的涉事微博内容致使其名誉严重受损、形象遭受重创,雷某妍的恶意行为已经超出了杨紫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故杨紫向雷某妍索赔65000元。
被告雷某妍辩称:
其系回应杨紫粉丝的侮辱性语言而出言不逊,并无主动伤害杨紫的故意;
其偏信网络新闻且法律意识不足,言论相关内容均是看到的相关新闻而非其恶意编造,故并非故意侵犯杨紫名誉权;
且雷某妍系待产孕妇,心情波动异常且经济条件困难。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
雷某妍发布的侮辱性言论,用语粗鄙不堪,缺乏客观、理性的立场,充斥谩骂和人身攻击,是对杨紫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即使在接受程度较高的网络环境,也依然属于侮辱性用语,逾越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
上述被控侮辱的博文主观恶意明显,且会对杨紫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
雷某妍赔偿杨紫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并连续七日在其微博账号上登致歉声明,向杨紫公开道歉。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