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高空抛物、抢方向盘等正式入刑!十堰检察院解读来了

时间:2021-03-01 14:51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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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特约记者 高先虎 通讯员 余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今天起正式施行,补充增加了多个新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7日发布补充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十一),结合司法实践,明确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补充了17个新罪名,调整或取消了10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与修正案同步施行。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重罪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吴彬彬介绍,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以及城市高层建筑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有些还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为此,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纳入了新增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入刑,能够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出行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

检察官吴彬彬认为,这次修正案,特别针对这些行为,量身定制了新罪名,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打击力度,并且通过这些非常直观的罪名让大家都知道,这些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患于未然。

相关链接:判了!十堰首例“抢夺方向盘”案被告人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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