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会被处罚,然而“龟速”行驶同样会被处罚。2月3日,十堰高警郧阳大队就对一辆在高速公路上“蜗行”的车辆进行处罚。因在高速公路上一直低速行驶,司机被记3分、罚200元。
2月3日,郧阳大队民警在G59呼北高速郧十段巡逻途中,发现一辆货车以30公里左右的时速缓慢行驶,后面行驶的小型车辆时速平均近100公里。如果后车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一时分神或者操作不当,极易与货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
为保障途经车辆安全,民警迅速示意该货车就近从白桑关收费站驶出高速,并驾驶警车与该货车保持安全车距,跟随货车行驶,提醒后方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一路“护航”至白桑关收费站后,民警对该货车驾驶员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据货车司机高某称,因为所载货物较重,加上车辆已快到报废期,所以走不快。
“拉不了就少拉一些,发现车况有问题,应该立即进行处理,而不是不管不顾地继续前行,更不能成为免予处罚的借口。”民警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给予驾驶员高某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警察支队提醒:驾驶员应自觉养成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行车途中,多观察限速标志牌并留意车速表,杜绝低速行驶。(记者 杨建波)
编辑:喻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