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磅《决议》

时间:2020-02-12 20:54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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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陈林 特约记者 黄克伟) 2月12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师永学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勤、刘学华、余春存、佘立柱、曾勤,秘书长卢熹昌参加会议。

会议研究决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月12日下午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又讯 2月12日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师永学,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学勤、刘学华、余春存、佘立柱、曾勤,秘书长卢熹昌参加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38人,实到38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的决议(草案)》,常委会听取了《决议(草案)》说明,并表决通过《决议》。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的决议

(2020年2月1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如下决议:

会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是要坚持依法防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湖北省委、十堰市委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于2月11日专门作出《决定》,为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地落实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基础,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指出,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疫情防控处于胶着对垒状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当前形势,联系湖北实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和对湖北的要求,规定了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制度设计,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和要求,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定了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相关疫情控制措施,细化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疫情防控义务,并对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法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等提出具体要求,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项作出的特殊决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强调,疫情防控是一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严峻斗争。全市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充分有效地用好《决定》授权,严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履行职责,逐级落实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救尽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认真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个人要严格执行防控措施。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理、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统筹各方面资源,加大资金和物资保障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查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引导各级人大代表带头发挥作用,推动形成疫情防控工作的强大合力。

会议号召,全市上下、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市委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担当作为,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为有效的工作,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坚决打赢这场事关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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