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 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时间:2025-07-02 08:27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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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刘中灿 通讯员黎甜)随着夏日气温持续攀升,你的工资卡是不是多了一份“高温福利”?极目新闻记者获悉,从6月起至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1、什么是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且该津贴需纳入工资总额。

2、湖北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金额:每人每天12元;时间: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3、哪些人能享受高温津贴?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可依法领取。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并非单位福利,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违规不发或克扣,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整改。

4、这些情况也能领高温津贴吗?

上夜班、坐办公室的职工能否领取与白班、夜班无关,关键看是否处于高温作业环境:办公室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即使开了空调仍超33℃),职工可享受高温津贴;临时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当月临时安排高温作业的,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折算发放;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天数折算;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高温作业人员,按月全额发放。

5、因高温停止作业,会扣工资吗?

不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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