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十堰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发改、教育、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各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为加强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学前教育法》《湖北省定价目录》《关于优化收费管理政策 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收费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其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包括伙食(含餐点)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
三、保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保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在托婴幼儿按照新标准、执行时间等要求收取。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
(一)全日托保育费最高收费标准
1. 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700元/人 · 月。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1100元/人 · 月。
3.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托大(混)班1100元/人 · 月、 托小班1400元/人 · 月、乳儿班2000元/人 · 月。
4. 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托大(混)班1450元/人 · 月、托小班1750元/人 · 月、乳儿班2500元/人 · 月。
(二)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费用标准
托育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 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可在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按小时折算,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托育机构与家长通过协议约定明确。
本通知所列收费标准均为全市最高上限标准。各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机构现行保育费标准高于上述上限标准的,应降至上限标准范围以内;低于上述上限标准的,原则上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由托育机构提交托育服务成本变化、价格变动幅度等相关资料报当地卫健、教育、发改部门,相关部门在上限标准范围内,结合地方财力、成本变化、市场供需等因素,指导托育机构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类别的托育机构收费上限标准应相对统一。有设置分支机构的托育机构,各分支机构应执行其所在地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四、其他服务费
其他服务费由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家长自愿、非营利 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育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且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计入幼儿园或托育服务机构的收入和获取差价。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收费公示和信息公开。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根据自身经营及市场供求状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或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二)严禁额外收费。除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规范收退费管理。相关费用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预收。相关费用清退的方式、途径和时限等应由婴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保育费、住宿费清退管理参照我省幼儿园保教费相关退费规定执行。
保育费和保教费不得叠加重复收取。伙食费按照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按天计退。
( 四 )加强监督管理。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和发改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收托、收费、资助等政策,建立健全托育成本、会计核算制度,如实提供调查、监审或监管检查所需相关材料。各部门应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收费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切实维护广大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教育局
2026年10月10日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