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开区人社惠民补贴政策发布

时间:2026-03-23 15:28 来源:十堰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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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人社惠民补贴政策》。

一、政策清单

1.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标准: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申报材料: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带动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就业登记信息等)。

2.大学生创业场租、水电减免补贴

申报标准: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学生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对其予以场租、水电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数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8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孵化基地以外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大学生,按照每年最高不超过3600元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大学生创业场租申报材料:十堰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赁费补贴申请表;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场地租赁合同。

水电减免补贴申报材料:十堰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房租水电补贴申报表;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入驻创业者身份证、毕业证书;入驻创业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者费用减免情况证明材料。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标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标准3600元/人/年(每月300元),医疗保险600元/人/年(每月50元),合计共4200元/人/年(每月35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补贴;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计发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当月起计算,未实现灵活就业者,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材料: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申请人社保卡、高校毕业生需提交全日制毕业证,社保缴费凭证。

4.失业保险金领取

申报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后发放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

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5.技能提升补贴

申报标准: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阶段性政策,正常为三年以上),在12个月内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工种申报标准上浮30%)。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职业培训补贴

申报标准:对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人员,在经认定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不得重复申请。

申报材料: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授课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归档备查)、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

7.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报标准:由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政府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签订岗位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对安置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发放补贴1800元,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报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明细表、公益性岗位工资表、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个人社保卡、劳动合同复印件(初次申报及续签时提供)。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区户籍(本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城镇常住)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指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低保信息系统登记且正在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无就业经历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8.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指16岁以上持有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脱贫人口:指纳入政府脱贫系统信息中的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地址:十堰经开区白浪东路118号政务服务中心人社专区

咨询电话:0719-6100970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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