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高某,原担任某公司采购部系长职务,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庭审现场,某公司部分员工,以及5家供应商等共计34名相关行业从业者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某有限公司采购部系长等职务便利,为某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扩大公司业务量、费用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某、李某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466.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6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