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网评论员 陈新
擅自砍伐树木是对生态文明的亵渎。
未取得相关审理证件,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的5棵雪松砍伐……近日,十堰一物业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补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
近期,十堰市“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专班接到茅箭区某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内的5棵雪松被砍伐了。接到线索后,茅箭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上门核实发现,业主反应的情况属实,当即申请立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小区内的雪松为1987年种植,其中两棵已被风刮倒,另三棵也存在安全隐患。但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砍伐树木审批证件的前提下,擅自将这5棵雪松砍伐。
按理说,砍伐1987年栽的雪松,这样的处罚也算轻描淡写的了。树被风刮倒了,要采取措施将树扶起来加固,有安全隐患的采取补救措施便可,万万不能“一砍了之”。不止是砍树,连小区绿化修剪,在不少地方也引发争议,是“过度修剪”还是“回缩修剪”?小区内的绿化应该如何调整?谁说了算?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任何人在没有政府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都没有砍伐公共树木的权力。但在没有被允许的前提下砍伐就不行了,即使树已经被风刮倒。虽然物业公司是出于好心,出于对居民安全的考虑,才自行“处理”,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违反政府相关规定的。好心办坏事,花钱买教训!这完全是法律意识缺失惹的祸。
其实,在城市的街道和小区都存在绿化树木需要修剪和迁移的情况,但是,这是政府园林绿化部门的事情,若有单位和个人想修剪和迁移树木(砍伐树木另当别论),必须要通过合法途径,向园林绿化部门反映,审批同意后才能处理。否则“打板子”、被追责也是无论如何都避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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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