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狗主人向司机索赔,十堰法院这样调解

时间:2024-04-12 16:18 来源:张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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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人养起宠物,它们对于人类变成了家人一般的存在。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饲养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法院怎么判?

2024年1月,小刘带领饲养的博美犬在市区人行道上遛弯,但狗未拴绳。此时,老陈驾驶小型汽车在人行道违章逆行,轿车前轮碰撞到博美犬后将其卷入,博美犬被碾压致重伤,小刘将博美犬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狗养了7年,已经跟我的家人一样了,是你撞死的,必须赔偿道歉!

狗又不是人,撞死了就死了呗,我不赔钱!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刘遂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承担相应的救犬医疗费、购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000余元。

法院认为,首先,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应该办理相关证件用于证明市场价值。根据《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刘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但小刘在遛狗时未拴绳,亦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

其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该按照规定行驶,并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驾驶速度过快、驾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老陈在人行道违章逆行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因犬只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犬只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犬只看病所花费的合理交通费也应予赔偿,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不宜支持。

经法院主持,通过速裁团队负责人张珣法官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老陈向小刘赔偿救犬医疗费及购犬费共计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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