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两男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获刑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时间:2023-12-19 20:36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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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通讯员 刘朝兵 卢月华 李欣林)12月1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竹溪县公开开庭审理,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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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君宣布法院判决:被告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6000元,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乔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2300元,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明某某,家住竹溪县兵营镇,2021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下套网,先后捕获两只麂子、一只果子狸。今年6月,明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狩猎工具和野生动物残体予以没收。

乔某某,家住竹溪县向坝乡,2020年至2022年,采取放置“捕兽夹”、“捕兽绳”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猎得野猪1头、猪獾1头、野鸡4只、斑鸠1只。后经民警搜查,从乔某某家中查获捕兽夹32个、钢丝套190个和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若干。今年3月,竹溪县人民法院对乔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狩猎工具和野生动物肉制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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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明某某、乔某某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区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要素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明某某、乔某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6000元、2300元;判令明某某、乔某某分别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法院通过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作出判决。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春波介绍,通过对两名被告,既从刑事上追责,让当事人受到惩罚,又从民事上追责,从经济上受到惩罚,通过双重惩罚,织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网络,对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十堰、生态十堰的法治化保障,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李君表示,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又判决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有力的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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