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盗采绿松石!5人被竹山警方刑拘

时间:2023-10-19 15:03 来源:今日竹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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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曹某柱、储某军、王某贵等5人被竹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曹某柱、储某军、王某贵等5人在未取得任何采矿审批手续,且明知溢水镇五房沟村石门沟绿松石矿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互相邀约,冒险潜入该矿区凿挖矿洞,非法开采绿松石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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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9时许,溢水镇矿管办工作人员在巡逻护矿过程中,发现并抓获了5人,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步调查,该5人还存在危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后将此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进入盗洞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矿山安全进行评估,最终查实5名违法行为人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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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实际开采绿松石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开采绿松石资源;

(二)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提供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

(三)进入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私挖、盗采、擅自捡拾绿松石原矿;

(四)盗窃、哄抢绿松石矿区企业的矿产品,破坏采矿设施,扰乱作业区生产秩序和矿山工作秩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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