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指南来了!快收藏

时间:2023-08-08 09:01 来源: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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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指南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规范贷款业务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贷款范围

本指南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指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一)凡在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单位职工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十堰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十堰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异地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支持原商贷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状态正常;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债务;

4.提供所购房屋合同备案登记日1年以内的相关资料;

5.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中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3.单位职工欠缴4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1个月及以上的;

4.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住房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呆账、欠费、欠税、资产处置、行政处罚、账户冻结、保证人代偿” 和“强制执行记录”等情形的;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不含)以上,累计逾期6期(不含)以上,五年内累计逾期12期(不含)以上的;

7.非家庭关系联名购买的住房办理商业贷款的;

8.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房屋套数认定

(一)首套房:借款人家庭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仅有1套住房,并以该套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下同)。

(二)二套房:借款人家庭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有2套住房,并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仅查借款人家庭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查,所购房产纳入套数认定。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二)贷款期限=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主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贷款期限=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主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

(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

(四)满足前述规定情形下,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年限。

六、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满足最高额度、缴存类型、交易类型、贷款类型等综合评定的限额标准:

(一)最高额度

1.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二孩及以上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2万。

(二)缴存类型

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1.财政预算执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60%核定月还款能力。

2.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单位企业职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社保缴费基数、银行流水月收入综合核定月还款能力。

3.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

4.个人征信报告中信贷交易信息显示有非循环账户,贷款余额应纳入还款能力核定。

(三)交易类型

1.购买新建商品房:首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

2.购买存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70%。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建房实际价值的70%。

4.购买拆迁安置房:首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应补差价部分8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应补差价部分70%。

(四)贷款类型

商转公贷款除满足前述规定外,贷款额度不高于原商贷余额或原商贷结清最后一月的还款额;贷款额度不高于转贷时提前(含部分)偿还商业贷款的本息之和。

七、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调整的利率执行。

八、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可拨打12329热线、登录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前往办事处服务大厅进行贷前咨询;办理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时,需同时向承办银行咨询相关政策。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按要求提供贷款资料,办事处服务大厅综合柜员进行贷前审查。

(三)受理复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办事处服务大厅综合柜员负责借款合同的面谈、面签,并将贷款资料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

(四)稽核办理抵押。复核通过后,由办事处安排专人负责稽核,通过后的贷款通知企业、借款人或相关单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抵押登记完成后,办事处进行抵押信息录入。

(五)确定放款。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对稽核办理抵押后的贷款进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九、办理要件

(一)共性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有效期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填写单身声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登记证明)。

3.使用代际互助,购房人需提供上述共性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详细版、1个月内)、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1个月内)、借款人I类银行卡。

(二)个性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预(现)售合同》、首付款发票(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市外省内购房还需提供加盖售房单位印章的收款确认书(包括售房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行别及银行账号,预售房应提供在当地住建部门备案的监管账户)。

2.购买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发票(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有效期1年以内)。

3.建造(翻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预算书(表)(有效期1年以内)。

4.大修住房:《不动产权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1年以内)。

5.拆迁安置房:项目批复文件、企业中标书、拆迁协议、补差价付款凭证(有效期1年以内)。

6.商转公贷款:原商贷借款抵押合同、银行借据、还款计划表,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1)原商贷未结清的:还需提供原商贷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业务《确认函》(明确转贷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余额、房屋地址、银行收款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2)原商贷已结清的:还需提供原商贷结清凭证(有效期1年以内);

(3)异地商转公:还需提供原商贷提前(含部分)还款凭证(有效期1年以内)。

7.异地职工购房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

十、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十堰市内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二)借款人购买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产权明晰,能够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及以上抵押等)。

(四)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十一、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期间不得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

(三)借款人在银行开设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存款账户,公积金中心按月从该账户划扣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可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划转其公积账户余额归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共同借款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公积金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十二、其他

(一)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1.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情况的;

2.挪用公积金贷款或改变贷款用途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含)期以上;

4.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5.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借款人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

1.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2.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处置抵押物;

3.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4.记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黑名单并冻结其公积金账户;

5.按照借款合同或与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6.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三)缴存职工在购房过程中如遇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反映。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本操作指南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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