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郧阳区居民杨女士收到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2.7万元,这标志着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郧阳区正式落地。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获悉,目前我市已办理3笔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业务。
今年2月,杨女士出售自有住房一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3.1万元。3月,杨女士买了新房,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契税时,得知居民换购住房可享个人所得税优惠,经向税务部门咨询,她符合相关条件,完成资料填报、税政审核等流程后,收到退税2.7万元。
“目前我市已有3人享受退税优惠。去年11月,市民张先生收到退税6296.12元;今年2月,市民伍女士收到退税5067.20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相关人员介绍。
据了解,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必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税务部门提醒,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十堰晚报 记者 罗毅)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