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开单元门撞倒老人,谁该担责?十堰法院判了

时间:2023-04-07 11:04 来源:十堰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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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外出推开单元门时,不慎将门外的老人碰倒,老人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老人将当事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三方各执一词,谁该承担责任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这样判决。

外出推门碰倒门外业主

致其九级伤残

89岁的徐老太家住十堰市张湾区某小区,和女儿一起生活。2021年9月,徐老太在小区遛弯后准备回家。由于小区单元楼实行封闭管理,她在单元门口准备拿门禁卡开门时,单元门突然被业主徐某从内向外推开,徐老太被外开的单元门碰倒在地。随后,徐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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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单元楼入户门均改为可视门

事发后,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下,将铁门上半部分切开,安装了方形可视窗口。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徐老太病情逐渐康复。同年11月,徐老太进行了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徐老太及家人认为,徐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徐某在推门外出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我母亲摔倒受伤,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其次,导致她受伤的楼栋单元门为全封闭式铁门,业主进出时无法看到铁门内外的情况,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日常管理者,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对我母亲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徐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均应对我母亲受伤承担责任。”徐老太的家属介绍。对此,徐某及物业公司均不认可,双方一直未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徐老太将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张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1余万元。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

三方共同担责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徐老太、徐某、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均存在过错,分别承担40%、40%、20%的民事责任。最终,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老太各项损失4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老太各项损失2万余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徐某和小区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驳回徐老太的诉讼请求。

徐某认为,她作为一名瘦弱女孩,没有采取用力推门或者撞门等方式向外开门,开门属正常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次,造成徐老太受伤,她虽然应承担一定责任,主要责任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未对不可视单元门进行整改,是导致徐老太受伤的主要原因。

物业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根据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该公司是无法判断涉案大门存在安全隐患。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在小区业委会未申请的情况下,该公司无权擅自更换由开发商安装的楼栋大门。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对受害人摔伤的结果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各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如何划分。一审法院根据事发时的公共视频、全案事实及在卷证据,综合分析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认定各方责任承担比例较为合理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徐某及物业公司的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官认为,徐老太系小区老住户,在明知小区单元门禁设施没有观察窗口的情况下,开门时应当尽量避让出门开合的区域,防止碰撞的发生。本次事故发生时,徐老太不但没有避让,而且还停留在门开合的区域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某推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徐老太摔倒受伤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徐老太的损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应妥善维修、养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并采取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其不能证明对铁门门禁存在的安全隐患已尽到维护、清理、警示义务的情况下,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在这一基准下,法院进行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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