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出炉!十堰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时间:2022-07-28 14:29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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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如何贯彻落实好该法?日前,我市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任务分解方案和政府指定部门责任清单出炉,明确了政府与部门法定噪声污染防治职责,以及政府指定的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法定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我市依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噪声污染防治法》任务分为法定政府职责、法定环保部门职责、法定其他部门职责等进行了分解。

政府法定职责: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政府噪声污染防治职责重点包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工作职责划分与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公示公布;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监测,定期公布;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管理等。

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门职责重点包括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其他部门法定职责: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市场监管部门、海关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执法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建局、城管局)职责: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公安(交管)部门: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民用航空等部门职责: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

政府指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为减少法律争议,保障该法贯彻落实,市政府经过慎重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将该法中未明确权责的责任事项予以明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十堰海关负责对进口淘汰设备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建设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未设置声屏障或者未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的建设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未设置声屏障或者未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市住建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高架建设单位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未设置声屏障或者未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出具证明;负责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负责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处罚;负责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负责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秦楚网 记者 朱江 特约记者 叶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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