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首例!非法捕捞者与非法收购者共同担责,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时间:2021-12-21 13:07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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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 (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通讯员 袁伊璇 王琴)12月21日上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丹江口市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吕某、谢某、刘某、何某、李某非法捕捞、收购野生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由非法捕捞者与非法收购者共同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群众参加了庭审旁听。当庭宣判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投放鱼苗,以实际行动对遭受损害的丹江口库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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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谢某在禁渔期从禁渔区丹江口库区非法捕捞野生鱼价值七万余元,刘某、何某、李某从吕某、谢某手中收购贩卖货值五万余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评估鉴定机构对水体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报告建议在非法捕捞的水域投放幼鱼23万尾以修复生态环境。

经过合议,法庭当庭宣判:吕某、谢某立即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在丹江口库区(丹江口市段)水域投放鲢、鳙幼鱼苗23万尾,刘某、李某、何某在非法收购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失范围内与吕某、谢某承担连带修复责任,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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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被告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法院、渔业水产部门的见证下,五名被告来到增殖放流基地,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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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十堰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者与非法收购贩卖水产品者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渔业生态的保护,不仅要管住非法捕捞行为,更要管住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全链条,通过打点破链,从根本上清除非法捕捞、出售野生水产品产业链,让非法收购贩卖野生水产品的共同侵权者付出经济代价。此案的教育意义还在于,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对长江禁渔禁捕工作的认识,不捕捞、不贩卖、不购买、不食用野生鱼,让每个人都为保护和修复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尽义务、担责任。

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保护责任重大,水质安全至关重要。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同时,更要关注非法捕捞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如何修复。对非法捕捞者、贩卖者一并追责,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的水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体现了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由单环节抓向全链条打相统筹的司法导向,表明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坚决贯彻《长江保护法》,服务十堰生态建设,重拳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危害库区生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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